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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遵義市銀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遵義市轄內銀行業的經營行為,促進有序發展,維護銀行業和客戶的正當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和會員之間的業務協調與合作,特設立“遵義市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ZunYi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ZB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遵義監管分局(以下簡稱遵義銀保監分局)批準成立,由遵義市境內注冊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愿組成的全市行業性自律組織,并在遵義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發揮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協會黨的組織由遵義銀保監分局機關黨總支管理,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黨支部或聯合黨支部,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接受遵義銀保監分局紀檢部門的監督執紀,確保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協會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 本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要求,創建平等和諧的競爭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促進遵義市銀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遵義銀保監分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遵義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貴州省銀行業協會,接受貴州省銀行業協會的指導和協調。

第七條 協會會址設在貴州省遵義市。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八條 協會要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目的,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職責范圍為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1、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采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并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3、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4、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5、對于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并及時告知遵義銀保監分局。

6、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并做好遵義銀保監分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1、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遵義市轄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2、參與遵義銀保監分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3、向地方政府和遵義銀保監分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于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4、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三)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1、接受會員委托,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遵義銀保監分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2、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3、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4、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四)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1、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2、組織開展與轄區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3、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4、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5、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遵義銀保監分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托、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成立的,持有“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和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在遵義市范圍內注冊的金融機構,接受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銀行業協會會員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協會實行“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凡要求加入協會成為會員,必須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并參加其活動,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聯系電話。

(二)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四)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并將決定通知申請人。

(五)經本協會審查同意后,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并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協會提供的涉及管理、經營、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四)對協會工作和財務活動提出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協會尋求保護和支持。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履行同業公約,執行協會制定的各項自律制度和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并提供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及時向協會通報本單位一些重大變動事項,如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及辦公地址發生變更等。

(六)按規定和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即為會員代表。會員單位應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第十四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需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五條 會員自愿退會應提前向理事會發出退會的書面通知,在會員發出通知一個月后,且會員已付清一切應繳納協會的費用后,會員資格終止,并交回會員證,所交會費不予退回。

第十六條 會員連續1年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愿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本協會注銷、被依法撤銷。

第十八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本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懲戒: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取消會員資格。

被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討論決定前,向會員大會就有關事項進行申訴。協會應將對任何會員的處分及時向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會費繳納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對協會的注銷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本協會會員大會通過的涉及會員業務經營的決議、業務規則等,需業務主管單位核準。

(八)審議批準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2/3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遵義銀保監分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事理由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遵義銀保監分局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單位會員代表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由繼任者自動接任,理事單位應在一個月內連同《會員代表登記表》函告本協會,本協會秘書處及時公告各會員單位。接任者未正式到任,由會員單位臨時主持工作者行使理事職責。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聘任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七)領導本協會開展各項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決定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給予同業制裁和處分。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符合民政部門關于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三)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四)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機構或相關部門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五)熱愛協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理事擔任。協會會長輪值或者由遵義銀保監分局推薦,以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協會常務副會長人選可由遵義銀保監分局推薦,以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任職前進行公示。報遵義銀保監分局審查同意,遵義市民政局登記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報遵義銀保監分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協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銀行業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銀行業協會的各項重大活動。

(五)負責銀行業協會的各項重大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常務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主持銀行業協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銀行業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預決算。

(三)聘請業內專家擔任銀行業協會顧問。

(四)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五)簽發銀行業協會日常文件。

(六)會長授權的其他職責。

(七)在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常設機構,協助理事會處理銀行業協會的日常事務,負責銀行業協會日常財務的收支和核算,編制銀行業協會經費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可由遵義銀保監分局推薦人選,理事會聘任,每屆任期三年,任職前進行公示,報遵義銀保監分局審查同意,遵義市民政局登記備案。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協助組織實施銀行業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四)主持聘任秘書處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

(五)常務副會長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本銀行業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銀行業協會的財務預決算。

(二)監督銀行業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四)負責對會員投訴進行取證調查。

第三十八條 每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后要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理事會或責成理事會秘書處負責安排落實。

第三十九條 本銀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可聘請顧問,還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經遵義銀保監分局審核,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計劃。會費分為入會費和年會費,入會費是會員單位入會當年一次性計繳的會費,年會費按照上封頂下保底,參照會員單位年末資產總額大小分級計繳,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遵義銀保監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聘用人員的工資、津貼、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經費收支賬目,審計報告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遵義銀保監分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清算方案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遵義銀保監分局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協會終止注銷前,須在遵義銀保監分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遵義銀保監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應先支付清算費用,聘用人員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清償債務,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200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宜及協會的具體制度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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